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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買賣從價印花稅率

住宅(首置及合資格換樓人士)*及非住宅從價印花稅(第2標準稅率)
代價款額或價值 (以較高者為準)
第2標準稅率
樓價不超於$3,000,000
$100
樓價$3,000,001至$3,528,240
$100 + 超逾$3,000,000款額的10%
樓價$3,528,241至$4,500,000
1.5%
樓價$4,500,001至$4,935,480
$67,500+超出$4,500,000的款額的10%
樓價$4,935,481至$6,000,000
2.25%
樓價$6,000,001至$6,642,860
$135,000+超出$6,000,000的款額的10%
樓價$6,642,861至$9,000,000
3.00%
樓價$9,000,001至$10,080,000
$270,000+超出$9,000,000的款額的10%
樓價$10,080,001至$20,000,000
3.75%
樓價$20,000,001至$21,739,120
$750,000+超出$20,000,000的款額的10%
樓價$21,739,121或以上
4.25%
註:首置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住宅物業時,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。 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純屬轉換居所,並於買入物業12個月內(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,並適用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的新置物業) 售出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,買家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(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),但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,並一概以稅務局決定為準。
(新)住宅從價印花稅率
樓價之15%
額外印花稅收費 (SSD)
於下述期內出售/轉讓住宅物業
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獲取的住宅物業
6個月或以內
20%
超過6個月至12個月或以內
15%
超過12個月至36個月或以內
10%
買家印花稅收費 (BSD)
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 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物業之人士
15%
註:合資格外來人才居港七年後可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(BSD)及新住宅印花稅,但仍須繳交按「第二標準稅率」計算的從價印花稅,並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,一概以稅務局決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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